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报高效照明产品数量和型号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27号)和《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和财政补贴工作已全面启动。为了掌握各乡镇(场)、县直各部门、各大宗用户、居民用户新装高效照明产品和替换白炽灯的具体需求数量和型号,并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或个人购买高效照明产品的。要以村、社区、部门为单位统计和确定实际需要节能照明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并如实填报附表一、二。
二、财政补贴标准。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具体规格型号的价格见附表一、二)。大宗用户是指工矿企业、医院、学校、商厦、宾馆、车站、道路等场所;居民用户是指以社区或行政村为购买单位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