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处理的内部工作程序)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流转至相关承办单位。
相关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相应答复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同意公开的文件、作出不予公开的依据、理由等报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相关承办单位处理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会同分局法制、保密部门对承办单位作出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并呈报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尽量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选择纸质、光盘、磁盘等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和提供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安机关予以更正;该公安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公安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自身信息的获取和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申请与其自身相关的外省市在沪人员“是否健在”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登记的政府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制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安机关予以更正;该政府信息属于其他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