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
公安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公安机关负责公开。
公安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公安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安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公安机关负责原公安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指南和目录)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编制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
公安机关应在门户网站统一设置政府信息栏目,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开。
第十七条 (公安年报)
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提供给同级档案馆,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实施新闻发布制度,及时或者定期对外发布公安新闻。
第十九条 (公共查阅点等其它公开途径)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并在各派出所窗口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编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政府信息公开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国家档案馆及本机关查阅场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二十条 (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本人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