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分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分局指挥处、政治处和有关业务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
(一)分局指挥处秘书科是负责分局公文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实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分局政治处宣教科是负责分局新闻动态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实施新闻动态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是负责分局除公文、新闻动态类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实施除公文、新闻以外的其他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八条 (发布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公安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政府信息所发布的内容不一致的。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应当提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九条 (公开内容的核实核对)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十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澄清)
除公安机关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得公开。
公安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意后,根据职责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