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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分局各业务部门及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协调有关业务部门维护、保管、更新、流转、移交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会同本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保密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负责本机关的政府网站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负责汇总、指导分局业务部门和派出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公安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分局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处理向分局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
  (三)负责分局门户网站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事宜;
  (四)负责涉及本部门的咨询服务、政策解读及相关知识库的更新工作;
  (五)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相关工作;
  (三)处理向分局提出的涉及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
  (四)负责分局门户网站涉及本单位的相关事宜;
  (五)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分局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点地址、接待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六条 (公共利益的维护)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按照前款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报告市公安局或浦东新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 (保密审查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公安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公安机关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确定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意见;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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