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公浦发[2008]266号)
分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分局制定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原则)
公安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推进体制)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建立由分局主要领导牵头,指挥处、政治处、后保处、监察室、法制办、保密办和各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局指挥处是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部门在分局指挥处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推进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