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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87号)要求,现将我县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二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三是换发已到期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二、工作步骤
  此次培训、换证工作,从2008年8月上旬开始,2008年12月底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审查申报阶段。各乡镇(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拟换发申领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严把执法人员资格关、素质关,并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汇总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汇总表(包括电子版)于2008年8月5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
  (二)学习培训阶段。全县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全员参加学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法律知识科目和专业法律知识科目两部分组成,综合法律知识科目的培训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专业法律知识科目的培训工作,由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在本系统内统一实施。培训工作于9月底以前完成。
  (三)考试考核阶段。综合法律知识考核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进行,于10月组织换发证件的考试。专业法律知识科目考核,由各单位在本系统内统一进行,并将考试结果汇总于10月2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
  (四)审查发证阶段。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区、州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要求,认真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及汇总表,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填写《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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