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效能告诫的,由所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由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作出决定。并制作《行政效能告诫书》
对机关主要领导人的效能告诫,由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决定。对机关其他领导人的效能告诫,由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作出决定。
第六条 效能告诫决定应制作《行政效能告诫书》,书面送达被告诫对象,并抄报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
作出效能告诫的相关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应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效能告诫一次的,所在机关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不得评定为先进单位。
第八条 效能告诫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机关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逾2人(次)的,应当给予该部门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分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逾4人(次)的,应当给予机关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逾6人(次)的,给予该机关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
机关自行检查效能建设工作中发现问题,给予工作人员效能告诫的,不适用前款累进逐级追究的规定。
第九条 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有申辩的权利。受到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送达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乡镇以上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