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园区办为工业园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业园区的管理、协调、服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制定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负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负责组织编制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并协调落实相关报批工作。
(四)负责工业园区的整体包装、形象设计、推介宣传工作和招商引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工业园区项目准入制度,承办重大项目入区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中的矛盾和问题,协调金融机构对园区建设的资金支持。负责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扶持资金和由政府批准返还给园区进行统一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使用。
(六)负责研究对工业园区的市场、公司制运作的具体指导和服务方式。对工业园区开发公司实施宏观管理与监督。
(七)负责工业园区的统计、分析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园区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 工业园区成立开发建设公司,在工业园区办的指导下,负责工业园区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发,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
第四章 园区产业定位
第十条 明确各工业园区的主要产业定位,芨芨湖煤化工业区重点发展煤化工产业及延伸产业链项目,东梁农副产品加工区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扩区、分期开发等规划意见,由园区办提出报工业园区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工业园区在引进项目工作中,应严格按准入标准执行,杜绝浪费土地,技术落后,设备使用和污染环境的项目进入。
第十三条 凡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和企业,应先向园区办提出申请,经园区办预审后,由园区办报请园区领导小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入驻手续。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各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园区办申请,报请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