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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木垒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木垒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县域经济,创新管理机制,规范工业园区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工业园区适用范围是:东梁农副产品加工区和芨芨湖煤化工园区。

第二章 原则和目标

  第三条 工业园区作为我县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在规划布局中要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工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
  (二)特色优势原则。工业园区建设应立足和提升现有产业基础,按县工业产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优势行业或产品。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把工业园区建设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通过布局调整,形成以工业园区产业为主的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与环境相协调的工业园区发展格局。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业园区以“政府管理、统一规划、企业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成立自治县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对园区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对园区道路、供排水、供电线路建设等进行统一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条 工业园区规划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回,交园区办管理。入驻企业必须交纳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园区办应根据入驻企业的生产规模,核准土地使用面积,报园区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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