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加强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总用地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的控制性标准,严禁在工业园区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厂区建筑物、构筑物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6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4米,退让支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2米。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实行严格控制。
1.沿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一般不得大于相邻道路路幅宽度的一半。
2.厂区内部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的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为准。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所建围墙要做成新颖大方、通透式围墙,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硬化,绿化面积不少于企业占地面积的30%。
第十九条 入园项目应抓紧施工,原则上《投资协议书》签订后,其附属工程和主体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约定期限自《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建设期不超过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
第二十条 入园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后,必须到园区办登记,并保证安全、清洁施工。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一切安全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和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否则,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各在建单位每季度向园区办上报一次投资建设工程进度情况,同时每年12月5日前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招商局报送年度投资情况,并提供资信证明和银行进帐单、发票、财务报表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