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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申请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县工业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 用地及审核

  第七条 园区办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做到“五通一平”(即: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畅通和土地平整)。
  第八条 园区办应明确地块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范围,对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要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进行合理的分区布局,做好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核准前的用地预审工作。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九条 土地价格和付款方式。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芨芨湖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9元/平方米;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18元/平方米,农副产品园区土地出让金按《木垒县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本地投资农副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土地出让金收取每平方米不低于9元;投资者在取得用地资格,签订《投资协议书》后的15天内预付50%的土地出让款,土地主管部门给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后,投资者交纳剩余50%土地出让金,土管部门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入驻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园区企业年交土地使用税0.45元/平方米;入驻芨芨湖煤化工工业园区企业年交土地使用税1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 到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在其成立和建设期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制”。
  第十二条 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原则上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经工业园区领导小组批准;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三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立项审批》、《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协调帮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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