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木垒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木垒县工业园区企业入园投资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园区企业入园的前期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根据《木垒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项目审核
第一条 申请进入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业生产性项目;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4.一般入园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煤化工企业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在500万元以上。
第二条 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申报以下材料:
1.项目入园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3.申报煤化工企业要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资的财务报表和银行帐户3000万元以上资信证明;申报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资的财务报表和银行帐户300万元以上资信证明。
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工业园区: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
2.高新技术项目;
3.与地方产业之间关联度高的项目。
第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严格按照产业政策进行环评审批。煤焦化企业投资规模必须是60万吨以上的连体炉,必须配套其它产品项目,焦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点火炬。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