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依法行政和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决定的行为;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
(四)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失职渎职的行为;
(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行为;
(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行为;
(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涉及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
(八)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甚至故意刁难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的行为。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指导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走访、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据实说明被投诉人、投诉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并署实名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自治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办理、反馈、回复、立卷归档等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对全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受理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群众投诉,组织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三)督促、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处理各种投诉,办理投诉事项;
(四)不定期组织公开投诉。
第八条 自治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责成被投诉人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被投诉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岗位、免职或停职等组织处理;
(七)对构成违纪的,移交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等责任追究。
第三章 投诉办理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接受行政效能投诉后,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审定后,采取以下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