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进一步维护广大投诉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优化木垒县经济发展的软环境,特制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机关效能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证行政效能投诉得到正确、及时处理,进一步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效能投诉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效能投诉处理应当依靠群众,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四条 效能投诉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机关效能投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各乡镇(场)和县直属各单位应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室,受理群众对本辖区和本部门机关效能投诉,承办县效能中心交办的各类投诉事项。
第二章 受理投诉的范围及受理部门的职权
第五条 受理投诉的范围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效能建设方面存在下列问题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