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准入制度。
要依法实行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市场准入制度,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的,必须取得测绘资质。市测绘管理部门要严格互联网地图编制、地理信息产业从业等测绘资质准入的管理,依法将地理信息网站建设等应用服务活动纳入测绘资质管理范畴。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依法实行互联网地图的出版许可管理,市信息产业(通信)主管部门要依法实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市公安部门要依法实行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联网接入的备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出版活动。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确保互联网地图准确和安全,确保国家地理信息安全,通过有效的市场监管,引导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落实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依法审核制度。
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必须报国家测绘局或上海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擅自登载、出版,市测绘管理部门要探索互联网地图审核的高效方法,根据网络地图和地理信息实时服务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必须经测绘管理部门消密技术处理。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审核互联网地图出版许可时,要查验测绘管理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审核制度切实有效执行。
(四)完善法规制度。
加强法制建设是落实管理的制度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行为管理的法规依据。市测绘、新闻出版、信息产业(通信)等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互联网地图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完善本部门的相关法规。市测绘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互联网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符合上海实际的互联网地图管理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在制定或修订有关涉及地图问题的法规规定时,要与国家和本市互联网地图管理的法规规定相衔接。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上海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重点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网络文化建设,做好公共服务,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出版、登载和地理信息服务等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