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工作任务
规范我县有色工业发展,对有色工业《目录》发布之前在我县建成有色工业企业属于淘汰类的,于2008年12月底前一律关闭整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整顿达标。
四、清理整顿工作时间进度
(一)宣传动员摸底调查阶段:6月25日-8月20日
在本阶段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治区清理整顿小冶金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本次清理整顿小冶金所采取的方式和目的,摸清辖区内是否存在小冶金企业和与小冶金相关的其他情况,报县清理整顿小冶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制定计划,组织实施阶段:8月21日-10月31日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关停小冶金企业的通知精神,加大清理本辖区内小冶金企业,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县清理整顿小冶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总结,迎接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
在此期间,自治县清理整顿小冶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全县清理整顿小冶金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的情况上报州清理整顿小冶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迎接自治州人民政府验收。
五、明确职责,集中力量推进清理整顿小冶金专项工作
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对在建的小冶金项目一律停工,今后不准再申批和建新的小冶金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全县固体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对全县金属矿山实行集中整治,制定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的矿产资源支持政策,严格依法依规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
招商部门要严把招商引资产业政策关,严禁将国家限制类项目和内地淘汰的高能耗、高污染工艺、装备和产品向我县转移。
环保部门对按照产业政策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和产能,在整改完成验收通过前,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费;对限期关停的企业和产能,在关停之前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费;对立即关停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符合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企业和产能,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限期同步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对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三同时”要求、排放污染物不能达标的企业,停止审批企业所有新建改建项目,并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费。
电力部门对属于淘汰类的企业,在《目录》发布之前建成的企业,在2010年底前停止供电,在《目录》发布之后建成的企业于2008年底前停止供电。属于限制类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