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贸、工商和行业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学法用法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督促和指导。经贸部门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规模以上工业和商贸流通领域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责任体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指导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措施,落实建筑施工等集中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八)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和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动员骨干力量,并依托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和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信息系统和青少年维权岗,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维权站(点)、“妇女普法大讲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宣传教育活动。
(九)各村(居)委员会、社区组织、各企事业用工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抓好农民工集中法制教育,做好学法登记建档工作,及时填发农民工学法登记证,并报当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地要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五五”普法的重点,将其纳入“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考核内容,纳入地方、企业、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体系和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指标,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农民工在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接受不低于4学时的法制教育,在本辖区、本单位居住或工作的农民工每年接受不少于4次、不低于6学时的各级各类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落实经费
各地要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年度普法经费计划,各部门、各行业要相应安排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各企业也要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纳入企业教育培训经费范畴,确保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法制宣传教育名义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三)充实力量
各地、各行业和各企业要在现有基础上,大力吸收农民工中的党团员、工会积极分子、人民调解员加入法制宣传员队伍,充分调动农民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要重视对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居)支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能力的培养,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