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护培训的原则
(一)坚持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学以致用的有效性,注重实践操作。
(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分类培训,力争在2010年前建成县、乡、村三级救护培训网络。
(三)坚持重点培训,逐步扩展的原则,先培训安全隐患较多的行业,逐步将培训扩展到其他行业。
(四)坚持培训质量与效果相统一,严格执行统一制订教学计划、统一编制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及合格后发证、统一培训授课师资及持证上岗的五统一规定。
(五)规范管理,严格考核,将紧急救护培训工作纳入各级部门、各行业及各单位安全教育年度目标考核。
四、实施培训计划
(一)培训步骤
1 .第一阶段:2008-2010年,重点在公安、交通、安监、煤炭、旅游等行业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
参训人员:公安干警、驾校学员、机动车驾驶员、特种工,旅游、煤炭行业工作人员。
2.第二阶段:2010-2012年,重点对建筑、电力、教育行业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紧急救护避险培训。
3.第三阶段:2012年,重点开展社区、农牧区的紧急救护避险培训。
(二)培训内容:
1.基本内容:意外伤害的紧急避险、逃生演练,外伤后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四大技术,现场心肺复苏抢救等有关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知识,常见急症的紧急处理。
2.选学内容:触电急救、高空坠落、各类中毒、交通事故、溺水、火灾地震、意外伤害、职业病防治等与行业有关的常见伤害的急救。
(三)培训方法和要求
1.培训工作由县应急办牵头,县红十字会负责培训。各行业结合实际,安排时间参加培训。凡50人以上参训人员和具备培训场地的单位,可向县卫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上门培训。上门培训由所在单位组织,县红十字会负责统一培训。
2.各乡镇在自治县卫训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计划,准备教学设备及培训师资,报经自治县卫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并接受考核检查。县直各部门要积极参与紧急救护培训工作。县应急办负责监督落实。
3.考试考核。县卫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出题制卷,县红十字会负责每期参训人员的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初级急救员证”,未合格者参加补训。
4.教学要求。教学点必须有教学场地、心肺复苏人体模型及与教学配套的多媒体设备、教材等,培训光盘及各种表格由县红十字会统一提供。授课师资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扎实的医学专业素质,有丰富的卫生救护培训经验,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自治区红十字会培训的师资上岗授课。对已参加紧急救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每三-六年参加一次复训,换发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