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木垒县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09]44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水利局制定的《木垒县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5日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木垒县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木垒县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128号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凿井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 源。
第二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同而改变。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都要以本地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告为依据,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开采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优先使用地表水、开源与节流并重、统一规划、采补平衡、有偿使用、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四条 全面实行以水定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划用水、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
(一)凡年度取水1000立方米以上(有法律规定除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审批,申请颁发取水许可证,未办理的,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有关手续;凡未办理取水许可有关手续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