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加强货物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意见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09]51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
《木垒县加强货物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加强货物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等有关规定,针对运输车辆流动性大、难征管的实际,结合我县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现状,制定以下意见。
一、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营业税和车船税;运输企业要确保本企业车辆在本地纳税。
二、部门要实行源泉把关,确保征管措施落实到位
(一)车船税管理措施
1.财产保险公司要在收取机动车强制保险时严格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2.对未缴纳车船税的摩托车,公安交警部门在年度审验时一律不得审验,待缴纳车船税后凭车船税完税凭证方可审验;
3.对未缴纳车船税的农用运输车,农机监理部门在年度审验时一律不得审验,待缴纳车船税后凭车船税完税凭证方可审验;
4.对未缴纳车船税的除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以外的货运车辆,运管部门在营运证年度审验(或二保检测)时一律不得办理手续,待缴纳车船税后凭车船税完税凭证方可审验;
5.公安交警部门、农机监理部门和运管部门各自建立明晰台帐,即期向县地方税务局传递相关信息。财政部门对三部门协助县地税局征收的税款,凭县地方税务局的证明支付业务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