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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联系会议,了解近期煤炭行业运行情况,互通工作进展,分析解决煤炭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配工作任务。制定阶段性工作方案、印发应急预案。
  (三)公安局负责按季提供纳税人的炸药用量;国土资源局于每年年初提供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动用储量核查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纳税人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煤炭局于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各煤种价格,年度中间发生价格调整的,于调整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煤炭价格调整报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供电局负责提供纳税人耗电情况;统计局负责提供煤炭行业产、销量等相关数据。
  (四)每季度深入各矿区实地座查,监控出煤、过磅、开票、收款,车辆运煤情况。
  (五)在各矿区过往路口设置登记站,分矿区登记运煤车辆、吨位、煤型,与过磅数据比对,建立相关记录。
  (六)定期开展数据交换,发现异常,及时转相关部门检查落实。
  (七)督促企业健全帐务,登记相关台帐,规范记帐,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不认真履行义务、职责导致税款流失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并进行相应的处理。纳税人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的,公安局有权停止为其提供炸药,国土资源局有权不予办理年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不予办理年检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需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要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予以大力配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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