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关、停、并、转”或破产等非正常因素导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缴销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或煤矿产权转移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结清税款和滞纳金,否则将按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检查,正确划分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对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将严格依照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地磅监控设备,损毁或者擅自改动地磅装置及相关软件的,按照
《征管法》第
六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定期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对相关数据。对经核对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其实际销售收入超过税务机关年初预定的销售收入30%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
《征管法》第
六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按照本管理办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征管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八条 木垒县财政、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煤炭管理局、发改委、供电局及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相互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义务、服务地方经济、配合税务部门组织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增加,充分发挥部门专业管理的优势,共同做好综合治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