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所属期煤炭销售量×吨煤应纳所得税额
(六)企业所得税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所属期煤炭销售量×吨煤应纳所得税额
(七)印花税、车船税等其他地方各税按照税法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吨煤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标准: 无烟煤8元/吨;长烟煤11元/吨;炼焦煤15元/吨。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税款的方法主要采用地磅监控法,或者同时采用吨煤耗电量法和煤炭储量动用核查法等几种有效方法进行核定:
(一)地磅监控法
纳税人必须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地磅监控设备,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地磅装置及软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核查,于每月末(或者于次月10-20日)到各矿区调取相关数据,调取的数据及时与各煤炭行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期报送的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并据以确定征收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二)吨煤耗电量法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所属期煤炭产量和销售量按以下方法核定:
所属期煤炭产量=所属期耗用电费金额÷吨煤耗用电费金额
所属期煤炭销售量=所属期煤炭产量+所属期期初产品库存-所属期期末产品库存
我县确定每生产1吨煤耗电量为3度(已扣除照明及矿井抽水用电)。
(三)煤炭储量动用核查法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土资源局于每年年底对各煤矿矿产资源储量动用核查情况,确定纳税人本年度煤炭动用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年度煤炭产量=所属年度煤炭资源储量动用数量
所属年度煤炭销售量=所属年度煤炭产量+所属年度期初产品库存-所属年度期末产品库存
所属月份煤炭销售量=所属年度煤炭销售量/12
第十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据实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过磅明细表。井矿开采的纳税人必须持当月缴纳的电费发票或者电力企业的抄表数量于次月1-7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露天开采的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年初预定的数额预缴税款。个人所得税于次年3月底前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于次年5月底前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