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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同时,可享受税前弥补亏损、资产报损、税前扣除及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依据《征管法》三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审查确定为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第八条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各税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增值税的核定
  增值税=所属期煤炭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1. 煤炭平均价格的核定
  平均价格根据煤炭局、物价及发改委等部门联合核定的限价,结合年度内的市场公允价格(实际价格),按照各类煤炭的不同价格进行综合平均或加权平均确定。
  2. 煤炭销售收入的确定
  煤炭销售收入=所属期煤炭销售数量×吨煤平均价格
  适用税率按调整后的原煤适用税率17%确定;销售量按照产量减去适当的存煤量合理确定。
  (二)资源税的核定按照国家关于资源税的规定执行。
  资源税=所属期煤炭销售量×资源税税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申报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
  (四)教育费附加按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申报纳税。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
  (五)个人所得税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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