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09]52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县各单位:
《木垒县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木垒县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垒县煤炭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征纳秩序,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及全州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结合木垒县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实际和财务核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木垒县行政区域内采掘、销售各种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煤炭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木垒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税款。
(一)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必须做到帐务规范,帐证齐全,核算真实、准确。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年四月底前必须进行一次审查确认,经书面认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二)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采取一年一定。每年应在四月底之前完成定额调查工作,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执行。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三个月内鉴定完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