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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9-2013年)的通知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县政府办、各乡镇、各部门各负其责)。
  (四)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办、各乡镇、各部门各负其责)。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县政府法制办、各乡镇、各部门各负其责)。
  (六)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县政府办、各乡镇、各部门各负其责)。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县政府办、各乡镇、各部门各负其责)。
  (八)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县监察局牵头,县政府办、县人事局、县审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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