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意见》的通知
(苏司通[2006]139号)
各市司法局:
《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已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苏政发[2006]110号文件正式颁发,为认真贯彻《规划》要求,推动“十一五”时期江苏妇女儿童和妇女儿童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省厅制定了《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意见
省政府制定下发的《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以下简称《规划》),对在我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妇儿工委的主要成员,在妇女儿童与法律保护等领域,承担着重要的工作任务。为切实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实施《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对贯彻《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规划》以促进妇女儿童发展为主题,以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为重点,确定了妇女儿童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策略措施,是指导和推动妇女儿童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划》的丰富内涵,要充分认识司法行政机关所承担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监狱劳教管理等职能,与维护和保障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充分认识重视妇女儿童工作、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把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干警义不容辞的责任,自觉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确立司法行政妇女儿童工作的重点,把对《规划》的实施融入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管理活动之中,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完成《规划》赋予的工作任务
2006-2010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妇女儿童工作,要紧紧围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责任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完成《规划》在妇女儿童法律保护领域赋予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权益维护,以及对女性和未成年人罪犯、劳教人员教育管理等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