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不参加岗位竞争的。
2.有意阻挠竞聘工作的。
3.落聘后不愿意到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提供的岗位应聘的。
三、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二)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要求、专业技能和相关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五)身体健康。
(六)除落聘人员外,到外乡(镇)应聘的,必须在现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
(七)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内执行“特岗教师”的相关文件和合同规定,服务期满后在当地工作2年后方可到异地聘任。
(八)外市(县)到我县应聘人员,原则上年龄必须在40岁以下,在职在岗,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务资格,应聘小学岗位的应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应聘中学岗位的应达到本科以上学历 (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九)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由聘用学校自定。
四、聘任范围
(一)按照“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用”的原则,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
(二)高(完)中、县职业中学面向全省招聘,乡(镇)初级中学和中心学校面向全县招聘。
五、竞聘程序
(一)学校成立教职工聘任考核领导小组。
(二)公布学校聘任方案及岗位设置情况。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由学校将岗位报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审核、教育局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发布公告,由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同意后,再由学校公开组织选拔或聘任;需面向县内公开选拔或聘任的,由学校将岗位报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审核,教育局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发布公告,学校公开组织选拔考核,择优聘任;原本校教职工由学校公开组织选拔或聘任。
(三)应聘教职工提出应聘申请。县外应聘人员,须向应聘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报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审核,教育局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县外竞聘人员进行考核同意后,方可到学校参加应聘。跨乡(镇)的县内应聘人员,须向应聘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择优拟报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审核,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到学校参加应聘。
(四)组织应聘。各中小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好应聘者进行首次竞聘或转岗竞聘。
(五)办理聘任手续。县外竞聘人员由学校报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审核,教育局批准,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学校公开聘任;跨乡(镇)竞聘人员由学校报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审核,教育局批准后学校方可聘任;原本校教职工由学校公开聘任;
(六)发放聘书。聘书由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统一制作,学校聘任。具体实施方案由各校制定。
六、聘任方法和步骤
(一)思想动员
学校召开教职工全员聘任动员大会,认真宣传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的意义、内容、程序等,宣传相关政策,使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拥护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
1.确定编制。由县编办、教育局根据各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现有岗位设置等实际需要,核定各校编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2.成立机构。各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工会代表等组成的教职工全员聘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好本校的聘任工作。
3.制定方案。各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出程序严格、便于操作的教职工聘任实施方案,经全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审核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4.设置岗位。各学校在下达的编制范围内,从实际出发,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的原则设置岗位。
5.实施步骤。
学校聘任教师要遵循下列基本步骤:
(1)公布学校聘任岗位、职数、职责、条件、待遇和聘用办法等(具体到初级中学、村完小及校点)。
(2)应聘人员向聘任学校提出申请。
(3)聘任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任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察,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考核、业务能力考核或竞岗民意测验等,根据考核、考察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名单。
(5)学校聘任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拟聘用人选。
(6)实行双向选择,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应聘人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聘用合同。学校有聘任权和解聘权;教职工有拒聘权和辞聘权。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随时予以解聘,并报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备案。
(1)不履行教育教学或行政管理及其他本职工作职能,造成损失的。
(2)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校内工作的。
(3)违背职业道德,品行不良或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歧视后进生、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给教育教学或行政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