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当选校长在任期内若遇特殊情况时,可以向学校教代会提出辞职申请,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七条 新任校长产生后,原校长、副校长的职务自然消失。副校长原则上由新任校长提出候选人、学校党组织考察、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依据《党章》规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试行党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公选出的校长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一级高(完)中、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校长津贴每月1500元,二级高(完)中、省部级重点(示范)职业学校校长津贴每月1000元;考核优秀的发给5000-15000元的绩效奖。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考核不合格者当年解聘。
第八章 校长公选的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法或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用暴力、欺骗、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公选或者妨碍教职工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与公选有关的文件、虚报公选票数或者有其他违反公选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行为的;
(三)对进行监督和提出质询案、罢免案人员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由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人事、教育等部门组成公选监督工作小组,对公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事业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推行中小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完善教职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实现教职工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教职工的合理流动,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
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围绕增强办学活力和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标,进一步深化中小学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学校自主用人与个人自主择校、能进能出、竞争有序、合理流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规范教师队伍管理,促进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我县基础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聘任原则
(一)公平竞争原则。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科学定岗”的原则,以乡(镇)中心学校和直属学校(园)为单位,在本校或规定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严格考核确定所聘用的人选。
(二)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规模、编制、职称结构比、人员结构等情况,结合本校实际,合理设置岗位与岗位待遇,鼓励和引导骨干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努力促使全县各学校师资力量合理配置。
(三)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照改革与稳定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聘任教职工的改革,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原学校教职工的优先聘用权,促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四)限定职数的原则。各校聘任的中小学教职工数,原则上不得突破县人事、教育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对超编落聘的教职工由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提供岗位应聘。
(五)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以德、能、勤、绩考核结果为依据,择优聘任。
(六)评聘分离的原则。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管理实际定岗,根据教师工作表现、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聘任其实际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以在校内按岗位实行高职低聘。
(七)统筹兼顾的原则。老弱病残教师原则上要给以适当照顾,严格执行教职工聘用合同制管理原则。
(八)以本学校教职工为主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应当优先聘任本校教职工。
(九)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原则。应聘到县内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职工,保留公办学校教职工身份,人事关系交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管理。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的依据,社会保险按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可由教育分中心按公办学校教职工相关政策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
(十)其他
应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学校必须予以聘任:
1.因病或者负伤正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待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