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决策能力,能正确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第五章 公选校长程序
第十八条 公布职位。由公选委员会发布竞选校长的公告。
第十九条 公开报名。根据岗位要求的条件,进行个人申报或推荐报名。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在确定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笔试。组织候选人进行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法规、教育教学理论和相关工作知识考试。笔试成绩一般占总分的30%,由校长公选委员会委托教育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命题。
若同一岗位报名超过10人,通过笔试取前10名进入竞职演讲、民主测评及教育专家组考评。
第二十二条 竞职演讲及民主测评。县直属学校校长候选人竞职演讲会,由候选人围绕履职和治校思路等进行竞职演讲,由教育专家组、全校在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及社会人士参加,对候选人进行民主测评。教职工测评权重占60%,学生代表测评权重占20%,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等方面的代表测评权重占20%,分别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的总平均分为该项得分。竞职演讲及民主测评得分一般占总分的30%。乡(镇)中心学校全体在职公办教职员工参加测评,分别去掉20%最高分和20%最低分后的总平均分为该项得分。
参加民主测评的在职教职工人数应不少于全校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的80%。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应占在校学生数的3%左右,学生代表由班级和年级组推荐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委员会推荐产生,其他相关方面的代表由公选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邀请。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专家组考评。教育专家组对竞聘人的竞职演讲和答辩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答辩由教育专家组负责,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分别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得分。答辩得分占总分的40%。
第二十四条 笔试、竞职演讲及民主测评、教育专家组考评合计总分为100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前二名为校长考核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组织考察。根据考察结果最后确定正式人选,公示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职务聘任手续。
第六章 对校长的监督、质询、罢免、补选
第二十六条 当选的校长受全校教职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10人以上或10%以上教职工联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出对校长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内容。
质询案由学校教代会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交校长,校长自收到质询案之日起10日内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答复质询案。
第二十八条 县直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30%以上的教职工联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学校的教代会书面提出罢免校长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校长有权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学校的教代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校长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给全校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教代会应当在自收到书面罢免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参加人数不少于全校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80%的全校教职工大会,提请全校教职工表决。
第三十条 罢免校长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罢免校长须经全体参会教职工过半数以上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办理免职手续。若罢免要求未获得通过,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
第三十二条 校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校长职责的,出缺校长可进行补选。新的校长产生之前,由教育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主持学校工作。
第七章 任用、任职和考核、奖励、解聘
第三十三条 通过公选产生的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任职期间享受该职务的相关待遇,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若在公选中候选人不能当选,不再另行选举,校长职位暂空,由教育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主持工作,1年以后,再通过公选的方式产生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