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新建民办普通高中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总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按10%的比例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在校(园)生(幼儿)规模实施年度奖励:办学条件达到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并且在园幼儿规模达300-500人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500人以上的奖励15万元人民币;办学条件达到省二级高完中标准以上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并且在校生规模达900-1200人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1200人以上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办学条件达到省级合格标准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并且在校生规模达1000-1500人的奖励40万元人民币,1500人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创建成市级示范幼儿园以上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省二级高完中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奖励5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省一级高完中的普通高(完)中学校奖励6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省级合格职业学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奖励60万元人民币、创建成国家级合格职业学校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对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10、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
第八条 县政府设立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条 对引进县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形成教育实物量的引资者奖励和投资新建民办幼儿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奖励,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列支。
第十条 对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经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报市政府进行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引资者奖励的程序:
1.引资者确认。项目竣工验收后,引资者到县民办教育服务中心或招商引资部门申领《中介人确认证明书》,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中介人)进行确认。投资者是自然人的,要由投资者亲笔签字;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要由投资法人代表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2.奖金申领所需材料。项目竣工验收形成新建、扩建固定资产后,引资者向县民办教育服务中心或招商引资部门递交如下材料:①中介人奖励申请书;②《中介人确认证明书》;③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④项目竣工验收报告;⑤引资者是自然人的,要出具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引资者是法人的,要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奖金计算。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汇总为准,市外境内资金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
4.奖金审核。县教育、招商引资、财政、审计部门组成以县教育局为牵头单位的评审小组,到项目实地核实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县级财政预算。
5.奖金领取。属于市级财政奖励范围的,引资者持所需材料到昆明市民办教育服务中心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属于县财政奖励的,引资者持所需材料到县民办教育服务中心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引资者必须于形成固定资产后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引资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投资新建民办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奖金计算、奖金审核、奖金领取等程序与引资者相同。
属于市级财政奖励范围的,投资者持身份证明、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投资合同协议及项目单位证明材料到昆明市民办教育服务中心填报《昆明市民办学校投资者奖励申请表》。
第十三条 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在校生规模实施年度奖励的程序:
按照《昆明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参考标准》(昆教初〔2002〕31号)和《云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实行年度检查的通知》(云教职〔1999〕9号),对评为办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年度奖励。
第十四条 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的程序:
按照《云南省示范幼儿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云教基〔2007〕25号),对创建成省一级三等(市级示范)以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的程序:
按照《云南省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云教基〔2006〕9号),对创建成省二级和省一级高完中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