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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县职业中学,要引入民办职业学校管理机制,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一是学校实行学生登记入学制度,在核定的规模内,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办法和人数,自主设置国家和省颁布的专业目录的专业。二是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聘用制。三是鼓励学校改革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教优酬。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实施“三特”计划,县职中专业教师按照教学需求,采取特聘、特岗、特邀的方式,实行职业教育教师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达标”制度,结合学校骨干和长线专业的建设,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教师和聘请客座技能指导教师,形成编内与编外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基本满足职业教育需要的教师队伍。到2010年,县职中教师学历合格率由现在的78%提高到90%,“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由现在的14.5%提高到30%,市级学科带头人达到10名。

  (九)调整专业结构

  按市政府“大力扶持一产专业、重点建设二产专业、整合发展三产专业”的原则,优化专业结构,建设本县骨干和长线专业,努力建设3个省级以上骨干专业。

  (十)加强实训基地建设

  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结合寻甸的产业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以县职业中学为依托,重点建设一批有规模、达标准的培训机构,努力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公共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在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的功能。

  (十一)大力实施“两后双百”工程

  建立健全“两后双百”工作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依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大力开展以获得职业资格证和相应的职业技能与能力的培训。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以技能型为主的农民培训。努力实现从2008年起,全县新增“两后”人员全部实现“双百”。

  (十二)落实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

  国家规定实行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执法部门要定期检查企业和单位用人情况,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培训,未持有职业资格证人员就业的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培训。

  三、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十三)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像重视抓经济工作和部门工作那样重视抓好职业教育,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强化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服务职责。县教育局要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将职业教育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职业教育发展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着力推进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工作;县农业局要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实用技术和“绿色证书”培训;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也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工作。

  (十四)加大投入,力促发展

  每年县级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各乡(镇)要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日常运转、改善办学条件和资助贫困生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十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倡导尊重人才、尊重技术、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4号)精神和《昆明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县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建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激励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引进市外资金在我县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的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建民办学校(除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外)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县内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水平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引进市外资金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形成教育实物量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的引资者,按实际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际引资额的7‰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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