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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凡是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育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各种办学模式,都可以大胆尝试和积极探索。

  (一)创新机制,积极推进股份制合作形式的办学。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可吸纳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学校资产作为公有股份,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合作组建股份制学校,按民营机制运行。公有股份可保值不变,也可以逐步退出,建立国有资本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投资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新机制。

  (二)创新体制,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学。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可采取灵活措施,实现多元办学格局:一是可以试行“国有民办”,在不改变学校和人员性质的前提下,引入民办学校运行机制,学校所有权与办学管理权分离,资产归国家所有,办学权交给承办者,学校收费和人事管理参照民办学校有关政策执行;二是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单独举办或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教育教学、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民办学校;三是可以整体转制为民办学校,允许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经有相关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转让给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学,学校转为民办性质。

  (三)创新思维,集团化和规模化办学。按照“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城乡联合”的集团化办学模式,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品牌效应、辐射功能和城区学校的资源优势,鼓励同层次的公办学校之间或同层次的民办学校之间在建制不变、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集团化运作,放大优质教育资源效益。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县教育事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发展教育事业,构建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力手段,对于落实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县,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社会资本,依法办学和向教育投资,通过市场机制,努力把民办教育做大、做强、做优,扩大教育资源总量,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比重,破解群众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县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规划、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

  县教育局设立民办教育服务机构,与县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为民办学校提供政策依据、信息咨询、评估督导、风险预警等相关服务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县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部署和规定,把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搞好预测、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通力协作,不得以任何理由给民办教育设置障碍,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要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关于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举措,宣传民办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民办教育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三)完善公办学校改制审批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制度。公办学校改制须按规定报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改制涉及产权转换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鼓励教师在公、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公办教师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的大学毕业生、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对规模较大、生源较多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要求,可以选派部分优秀公办教师和管理人员支教,人事关系按原渠道不变。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按公办学校退休教职工相关政策执行。民办学校教师也可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

  (五)建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凡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师,经批准可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职工和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辅人员可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六)建立改制学校的人员管理新机制。实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改制前在编在册教职工在改制后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改制后新增人员按新机制运行。

  (七)自主收费和招生。民办学校可按生均成本确定培养费和住宿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审批。但不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搭车收费”。对符合规定的收费,必须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及规定如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发展我县职业教育,根据《昆明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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