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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寻政发〔200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制的实施办法》、《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推行中小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县第十届委员会第28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促进全县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的实施意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保护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办学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政府增加投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吸引民资、利用外资、家庭出资的教育投入渠道,促进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变、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实现民办教育优先发展、快速发展、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县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所占比重力争达到35%,民办学前教育在园(班)人数所占比重达到90%以上。

  二、发展重点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重点。民办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增量部分的民办化,各种类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具体目标为:

  --2008年9月。乡(镇)所在地中心完小、已办有民办幼儿园所在地的村完小、在校生人数达300以上人的完小及仁德、羊街、倘甸,全部剥离完小举办的学前班,交由民办幼儿园承办,使全县学前幼儿民办在园(班)人数达50%以上。

  --2009年9月。除暂时无法开办民办幼儿园的少数村委外,全部剥离完小学前教育,使全县学前幼儿在民办园(班)人数达80%以上。

  --2010年9月。通过定点到园和按入园人数“补助到园”的政策,对人口居住分散地区、贫困地区、高寒山区开办民办幼儿园(班),按照1个入园幼儿每年补助50元的标准,所需经费从民族机动金中列支。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期达标”的原则,大力发展民办幼儿教育。各乡(镇)要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有利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手段和途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2.坚持高中阶段教育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发展民办教育来实现。支持高中公办学校吸收社会资金合作办学,以学校后勤社会化为切入点,引导、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高中。通过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扶持增量部分实现民办化,形成公、民办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加强招商引资、内引外联等形式,积极推进北城新区新建一所民办性质的高中阶段学校。

  3.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发展”的原则。依法取得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发展中公平竞争、平等招生,真正做到一视同仁。坚持“扶强帮弱、均衡发展”的原则。完善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真正落实“奖、贷、助、补、减、免”等一系列措施。

  三、优惠政策

  (一)优惠使用土地。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民办学校的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投资者意愿,采取政府划拨或出租方式优先供地。对出让供地的,实行政府零收益协议出让,只要用途不变,土地可以无限期使用。在民办学校建设中免收县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规费,各单位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学校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鼓励投资。实行相关奖励政策。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凡投资教育或引进县外资金投资教育,并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县财政按相应比例给予奖励。同时,县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办学条件好的民办学校实施年度奖励,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壮大。

  (三)特殊优惠

  1.政府按照成本价提供土地。

  2.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给予减免建校的各种规费,享受相应的经费奖励。

  3.按学生数25%的比例招收公费学位生,并按国家编制核拨所需的教师工资。

  (四)大力扶持。对民办普通高中招收的公费学位生,由财政按年生均1500元标准补助学校。对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义务教育学校,由县财政按年生均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给予补助。对就读民办职业学校的学生,按国家规定每年每人给予1500元的生活补助。

  四、大气改革开放,创建良好的发展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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