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村(居)委会组织参保人员共同确定缴费标准,集体补助数额和缴费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开展集体和个人部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上缴工作。
6.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参保人员进行参保资格审核,办理参保手续,并发放《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
7.财政部门将2008年度的政府补贴部分划入财政专户。
8.县、乡、村三级分别开展参保人员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建档工作,发放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生活费。
(四)总结阶段(12月15日-12月30日)
1.各乡(镇)对全年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召开全县总结表彰大会,对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认真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为今后建立完善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可靠的理论和实际操作依据。
八、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务必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分管领导责任制。乡(镇)及村(居)委会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抓此项工作,确定具体经办人员,并将负责人、经办人员名单报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级对一级负责。各责任人、具体经办人要按照政策规定和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部署,抓好落实。
(三)把握工作重点,适时推进。各乡(镇)要以被征地人员较多的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村级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着重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人均拥有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人员为参保对象,本着自愿参保的原则,条件成熟一个参保一个,逐步扩大参保覆盖面。
(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根据集体经济能力对参保人员实施补助,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参保申报、公示和审核工作,以确保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