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职责
(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被征地人员发放《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建立和管理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发放基本养老生活费,做好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设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三)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对被征地人员的被征收土地和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
(四)县民政局负责监督村(居)委会做好被征地人员参保申报、公示、初审的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人员的户口性质、出生年月日及家庭成员关系的审核。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七)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对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人员的参保工作,督促有关村(居)委会做好被征地人员参保的基础性工作;负责被征地人员参保的审批。
(九)各村(居)委会具体实施参保人员的组织参保工作,填写《寻甸县被征地人员参保申请表》,组织居民小组形成申报意见,审查核实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五、目标任务
根据《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实际,今年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被征地人员较为集中的仁德镇、金所乡、塘子镇、先锋乡率先开展,积累一定经验后,逐年在全县扩大参保覆盖面。
为确保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的被征地人员参保3000人的任务,决定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该项工作列入年终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缴费标准和参保范围
根据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县的缴费标准统一为110元/月·人,参保范围为1999年1月1日以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全部失去或部分失去土地,且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