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寻政办发〔2008〕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一日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及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昆明市政府公告第13号),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三个有利于”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建立“政策引导、个人参与、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保障机制,合理调节国家、集体和被征地人员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逐步建立起统一征收、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支付标准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我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统筹费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为主要来源;
2.坚持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补贴、抗风险专项基金,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
3.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