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孤儿成年后职业技能培训,将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纳入实施政府购买培训对象范围,紧贴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和孤儿自身特点,提高就业困难孤儿的就业技能;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第三十二条 拓宽就业渠道,做好就业援助工作。鼓励达到劳动年龄内的有就业能力和要求的孤儿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为孤儿自主创业创造条件,积极为其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自主创业。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孤儿,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吸纳孤儿就业的要帮助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保险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孤儿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开发和掌握一批适合孤儿就业的岗位,通过集中招聘、个别介绍、送岗位到家等多种形式,为孤儿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十章 住房保障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对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孤儿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分别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发放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活在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同时,应搬离机构。
第三十五条 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要优先将其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补助,并在补助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住房安全。其余农村无住房孤儿,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协调民政、财政等部门,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措施,落实建房补助资金,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
第十一章 法律救助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司法救助,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孤儿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对因父母失踪或不明死因所产生的孤儿,宣告其父母失踪或死亡的费用给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