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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社会散居孤儿,可由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二)按孤儿致孤原因,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1、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1)孤儿父母在家去逝的,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2)孤儿父母在医院去逝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
  (3)孤儿父母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的,由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委托法医中心出具死亡证明;
  (4)孤儿父母被执行死刑的,出具法院判决书;
  (5)孤儿父母其它原因死亡的相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和依法公告查找父母的证明。
  (三)年满18周岁后仍在硕士研究生及硕士以下阶段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军校等国家提供全额补助的院校除外),年龄放宽至该阶段学习毕业为止,但需就读学校出具在读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山西省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登记表》(填写一式三份),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并注意保护孤儿的隐私。凡符合条件的,发放《山西省儿童福利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孤儿档案。将每位孤儿的登记表报市民政局一份。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养育的孤儿,由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孤儿,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为孤儿或其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并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划拨到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
  第十二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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