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5.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执行整改要求,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6)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7)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8)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对检举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10)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6.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引用。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2.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的外,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3.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形成专卷。
4.建立健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并对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整执法岗位、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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