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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四)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监察局通过受理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综合目标和效能考核部门应当将行政机关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该部门依法行政的内容,纳入考评的范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情节予以暂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并按照《木垒县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暂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实施;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和其他行政责任的追究,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实施,或者直接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含本数,同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本办法所称的“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具体金额标准为10000元以上。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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