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确定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处罚种类和一个处罚标准;
(三)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幅度较大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具体行政处罚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有多个处罚标准的,应当适用一个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着以教育为目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建立预警执法制度。对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应先下达行政执法提示单或者口头教育进行预警,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或者在限期内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者,视违法情节轻重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