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1〕96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木垒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木垒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同下)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等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县政府领导下,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工作。
  县监察局及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监察机构负责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机关和个人进行政纪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过罚相当,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威胁、恐吓违法行为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