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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设计、监理招标管理)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开展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招标工作。

  按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

  第十条 (项目报建和报监)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依据项目的立项批复,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建设程序规定办理项目的报建、报监等相关手续。“积水点工程”原则上到相关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建、到市水务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报监。

  第十一条 (施工发包管理)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建安费>200万元或总投资>3000万元)和直接发包(建安费≤200万元且总投资≤3000万元)工作,并向所在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负责签订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

  市排水管理处对其招投标或直接发包过程进行监管,并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对相关建设工程企业和执业人员进行查询和审核。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办理)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项目开工前的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及施工的交通、管线、掘路、沿线社区等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开工手续齐全。

  鉴于“积水点工程”付款方式是国库直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可提供相关资金入帐凭证或市排水管理处填报的“城市维护项目用款申请表”作为建设工程资金入帐凭证。

  第十三条 (项目过程控制)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好“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控制职责,做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设计与变更)

  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时,应及时报市排水管理处,并根据相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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