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负责初步审核、平衡市排水管理处报送的“积水点工程”储备项目(项目库)和年度计划;审批单项200万元及以下“积水点工程”;向市交警和掘路管理部门通报年度积水点工程的实施计划;协调、推进“积水点工程”项目建设;落实工程建设资金。
相关区建交委(水务局)负责预审所在区“积水点工程”储备项目(项目库);根据地区排水设施和历年暴雨道路积水情况,初步编制下一年度“积水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调、推进所在区“积水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道路工程的资金。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
第四条 (项目储备原则)
“积水点工程”遵循“系统性、时效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的原则进行项目储备。
第五条 (项目库储备)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排水专业规划,结合现有排水管网的达标、运行情况,分轻重缓急,提出“积水点工程”下一个“五年计划”的项目储备,经市水务局审核后纳入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库。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市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年度实施计划)
市排水管理处在“积水点工程”的项目库基础上,结合相关区的道路改建、维修计划拟定下一年度“积水点工程”实施计划,经市水务局审核后,上报下一年度市级城市维护项目预算。市排水管理处可根据上级部门和防汛工作实际需要,对当年积水点工程的实施计划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市排水管理处负责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作,并上报市水务局。
第八条 (项目审批)
“积水点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一阶段审批;500万元以上项目,分别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行二阶段审批。
单项2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市水务局审批,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水务局审核后,报市建交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