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水务〔2012〕198号)
市排水管理处、相关区建设和交通委(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精神,规范本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本市有关法规,结合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先后征询了市建设和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获得同意。2012年2月29日经市水务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上海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精神,规范本市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城市维护资金项目立项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本市有关法规,结合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释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道路积水点改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积水点工程”)是指结合相关区年度道路改建、维修工程同步配套实施的(以道路结构层底面为分界面),能有效缓解区域暴雨积水,具有工期短、见效快等特征的以及社会反响强烈的排水设施改善工程。
凡使用市级城市维护资金的“积水点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职能分工)
市水务局是“积水点工程”的主管部门,相关区建交委(水务局)是“积水点工程”所在区的主管部门。“积水点工程”采取“双法人”管理模式,市排水管理处是“积水点工程”项目的市级法人,相关区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是“积水点工程”所在区的区级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