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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许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十七)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合理确定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纳污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区域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重要河流水库水功能区监测、评估、管理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落实生态补偿制度。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

  (十八)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对县级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各县(市、区)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

  六、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

  (二十)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1.探索项目法人招标制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

  2.加强市、县两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走向市场,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职能明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推进管养分离,提高养护水平,逐步建立多样化维修养护体系。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县级财政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安排,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持续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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