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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出具意见,正式行文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扶持资金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

  项目立项后,下达50%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下达剩余50%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并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等。土地购置费和厂房建设费用不得在扶持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如实上报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也要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及时反馈项目存在问题,保证项目正常进展。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内容为,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实际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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