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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重大产业化示范项目;

  (二)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重大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三)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许昌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二)已建立独立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有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

  (三)产业化项目自筹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35%以上,研发类项目自筹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50%以上;

  (四)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两年以内(即从申报之日起,项目最迟于次年年底建成投产),且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研发类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技术水平、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完成时限及预期新增效益等。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的备案或核准的批准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它所需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当年项目申报重点领域信息,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等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具体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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