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重大产业化示范项目;
(二)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重大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三)我市重点战略新兴产业范围内的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 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许昌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二)已建立独立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有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
(三)产业化项目自筹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35%以上,研发类项目自筹资本金须达到总投资的50%以上;
(四)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两年以内(即从申报之日起,项目最迟于次年年底建成投产),且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研发类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技术水平、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完成时限及预期新增效益等。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的备案或核准的批准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它所需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当年项目申报重点领域信息,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等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具体申报材料;